这个up说的有理有据(德国留学的阿森纳球迷),大家别被主流新闻误导
如果内维斯不该判点,那两回合的解释尺度明显不统一。
1. 图一这个 Q&A 不是 Law 12 规则正文,而是一个解释性、补充性的Q&A内容。它可以作为理解规则的参考,但不能想用的时候就说它能直接豁免,不想用的时候又说它不是正文、没有效力。
2. 如果承认这个 Q&A 对内维斯有效,那么阿方索·戴维斯上一回合的手球也应该被放进同一套豁免逻辑。因为 Q&A 里不仅提到“队友踢/顶出的球打到手臂”,也提到“球员自己用头、脚或身体其他部位触球后,球随即打到自己的手/手臂”
3. 内维斯这球的解释是:队友解围打到他的手臂,所以属于 Q&A 里的豁免情况,不判手球。那戴维斯那球同样可以说是球先经过自身身体/反弹后再碰到手臂,也应该至少享有同一类豁免讨论,而不是直接判点。
4. 如果有人说戴维斯是“手向球移动”,所以不能豁免,那问题是:这个 Q&A 本身并没有把“是否手向球移动”作为豁免前提写进去。按照这个 Q&A 的逻辑,重点是球是否来自队友/自身动作后的意外触手,而不是重新回到“手有没有向球移动”,就像很多人认为内维斯这个球应该被无条件豁免一样。
5. 反过来说,如果认为 Q&A 没有直接效力,那内维斯也就不能被它直接豁免。内维斯这球就应该回到 Law 12 正文去判断:手臂是否外展、是否扩大了身体面积、这个手臂位置是否能由当时身体动作合理解释。
6. 不能一边拿 Q&A 给内维斯免责,说“队友解围打到手臂所以没手球”;一边到了戴维斯这里,又完全不讨论 Q&A 里“自己身体部位触球后打到手臂”的豁免。这样就是选择性适用解释材料。
7. 所以,同一轮系列赛、能用同一份解释材料豁免的两个手球,最后却出现了两个方向完全不同的判罚结果,而且结果都对巴黎有利。
8. 所以争议核心不是内维斯一定该判、戴维斯一定不该判,而是:同一轮系列赛里,如果 Q&A 有效,就应该两场都参照;如果 Q&A 无效,就两场都回到 Law 12 正文判断。不能内维斯用 Q&A 豁免,戴维斯却不让用 Q&A 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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